船員法 第 75-2 條(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規定)
- 1.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始得駕駛。
- 2.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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