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未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發給資遣費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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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未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發給資遣費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訂定。 二、明定雇用人不依規定發給資遣費之處罰。
一、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訂定。 二、明定雇用人不依規定發給資遣費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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