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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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七條,明定雇用人違反未滿十八歲或女性之船員夜間工作之禁止規定之處罰。
雇用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條之刪除及第三十一條修正,修正本條所引條次及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七條,明定雇用人違反未滿十八歲或女性之船員夜間工作之禁止規定之處罰。
配合第三十條之刪除及第三十一條修正,修正本條所引條次及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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