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28 條(未滿十八歲及船員夜間工作之禁止及例外)
- 1.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
- 2.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前項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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