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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28未滿十八歲及船員夜間工作之禁止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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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
  2. 2.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前項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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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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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80601 制定)

未滿十八歲及女性之船員不得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年滿十六歲以上,經連續九小時休息後。   二、防火操演、救生艇筏操演或其他類似之作業。   三、因意外事故而致船上人手不足有必要擔任職務代工作者。   四、因航行需要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   五、因船舶進出港必需工作者。   六、因處理海難之必要者。   七、因其他突發事件之必要者。

立法理由參考工廠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立法例,明定未滿十八歲船員及女性船員夜間工作之禁止及例外,以保障其健康。

(1031209 修正)

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前項時間內工作。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係規範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不得工作時段,並考量海運業實務特例性,訂有例外情況; 惟上開例外情形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原屬船員須於夜間工作內容,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並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增訂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如提供必要之夜間照明、緊急呼叫鈴等。   二、原條文第一款配合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規則1.1之標準A1.1.2 規定,定明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夜間工作,爰予修正後移列至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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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601 制定)

參考工廠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立法例,明定未滿十八歲船員及女性船員夜間工作之禁止及例外,以保障其健康。

(1031209 修正)

一、原條文係規範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不得工作時段,並考量海運業實務特例性,訂有例外情況; 惟上開例外情形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原屬船員須於夜間工作內容,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並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增訂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如提供必要之夜間照明、緊急呼叫鈴等。   二、原條文第一款配合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規則1.1之標準A1.1.2 規定,定明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夜間工作,爰予修正後移列至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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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28 條規定:「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