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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29 條(懷孕或分娩後女性船員之僱用及工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用人僱用懷孕中或分娩後未滿八週之女性船員在船工作,應參採醫師綜合評估其體格檢查結果之建議,並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2. 女性船員在船舶航行中判明懷孕,應由雇用人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後,從事較輕便及對航行安全有必要之工作;雇用人不得減少其原本得領受之各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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