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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31 條(從事危險性工作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2. 雇用人使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應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 一、懷孕中。 二、分娩後一年以內。
  3.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4. 雇用人應將女性船員因懷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之人數及比率等相關統計資料,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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