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船員法第31條的規定來看,首先要注意雇用人不得使未滿18歲的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這是為了保障未成年船員的安全與健康。另外,對於女性船員,如果她們處於懷孕中或是分娩後一年以內,也是禁止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這些規定都需要經過醫師的適性評估建議,並且提供必要的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此外,雇用人也應該提供有關懷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的女性船員的統計資料給航政機關備查。 船員法的相關規定源自專門為船員制定的法律,目的在於保障船員的權益與健康,並制定適當的勞動條件。本件案例中所述的船員法第31條的規定,可以看到對於未成年船員以及女性船員的保護措施,並且要求雇用人提供相關統計資料,這些都是為了符合公平原則以及保障船員的權益。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或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以內或在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對未滿十八歲船員及女性船員之勞動條件加以規定。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用人使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應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 一、懷孕中。 二、分娩後一年以內。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雇用人應將女性船員因懷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之人數及比率等相關統計資料,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及依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女性之「生理期間」身體機能條件,非屬保障女性工作條件理由,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在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工作條件規定。 二、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懷孕中或分娩後一年以內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條件部分之規定,移列第二項,並配合CEDAW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點f款有關婦女「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規定及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除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應經體格檢查合格外,尚須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如危險或有害物防免之設備、機具,以落實母性保護精神。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四、為保障女性船員於海運職場工作權益,適時掌握女性船員自行退出船員職場原因,增訂第四項,規定雇用人應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之統計資料。
對未滿十八歲船員及女性船員之勞動條件加以規定。
一、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及依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女性之「生理期間」身體機能條件,非屬保障女性工作條件理由,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在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工作條件規定。 二、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懷孕中或分娩後一年以內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條件部分之規定,移列第二項,並配合CEDAW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點f款有關婦女「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規定及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除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應經體格檢查合格外,尚須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如危險或有害物防免之設備、機具,以落實母性保護精神。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四、為保障女性船員於海運職場工作權益,適時掌握女性船員自行退出船員職場原因,增訂第四項,規定雇用人應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之統計資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