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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船員法 第 31 條(從事危險性工作之禁止)

  1. 1.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2. 2.雇用人使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應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 一、懷孕中。 二、分娩後一年以內。
  3. 3.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雇用人應將女性船員因懷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之人數及比率等相關統計資料,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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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船員法第31條的規定來看,首先要注意雇用人不得使未滿18歲的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這是為了保障未成年船員的安全與健康。另外,對於女性船員,如果她們處於懷孕中或是分娩後一年以內,也是禁止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這些規定都需要經過醫師的適性評估建議,並且提供必要的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此外,雇用人也應該提供有關懷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的女性船員的統計資料給航政機關備查。 船員法的相關規定源自專門為船員制定的法律,目的在於保障船員的權益與健康,並制定適當的勞動條件。本件案例中所述的船員法第31條的規定,可以看到對於未成年船員以及女性船員的保護措施,並且要求雇用人提供相關統計資料,這些都是為了符合公平原則以及保障船員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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