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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32 條(每週工作總時數及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員正常工作時間,以每週工作總時數四十四小時為準。但因航行需要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
  2. 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者視為加班,雇用人應給予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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