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32 條(每週工作總時數及例外)
- 1.船員正常工作時間,以每週工作總時數四十四小時為準。但因航行需要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
- 2.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者視為加班,雇用人應給予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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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員法第32條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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