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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33 條(船員之例假及其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因航行需要仍應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情形,雇用人應另行安排輪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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