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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撥退休儲金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明定雇用人不依規定提撥退休儲金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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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本國籍船員之退休金事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及增訂第四項「雇用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為前二項船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則雇用人如未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主管機關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爰刪除本條。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明定雇用人不依規定提撥退休儲金之處罰。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本國籍船員之退休金事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及增訂第四項「雇用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為前二項船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則雇用人如未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主管機關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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