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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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國定假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三、農曆除夕。 四、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五、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七、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八、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九、勞動節日(五月一日)。 十、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十一、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二、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四、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五、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十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七、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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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