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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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包含下列港口: 一、國際商港。 二、國內商港。 三、工業港。
- 2.前項港口由交通部報行政院指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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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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