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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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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通知安全管理機構申請安全管理機構或船舶額外評鑑: 一、經航政機關發現有嚴重威脅人員安全、船舶安全、環境或無法有效執行本規則之虞,須立即採取矯正措施者。 二、船舶發生以下海難事故: (一)人員死亡或嚴重受傷。 (二)船上人員失蹤。 (三)船舶滅失、推定滅失或棄船。 (四)船舶全損或嚴重影響船舶之結構完整性、性能或運轉特性,需要重大修理或更換一種以上主要部件。 (五)船舶擱淺。 (六)航道或港內基礎設施實質重大受損。 三、造成環境嚴重損害。
  2. 2.額外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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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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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通知安全管理機構申請安全管理機構或船舶額外評鑑: 一、經航政機關發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