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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港法 第 47 條

  1. 1.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 2.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營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者,亦同。
  3. 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不能正常營運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七日內,敘明原因及預計恢復正常營運日期,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4. 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結束營業,應自結束營業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原領營業許可證繳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註銷;屆期未繳送,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逕行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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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以及商港法第47條的內容,這個法條主要針對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和船舶理貨業的營業許可證的管理和相關要求進行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了開始營業的時限、營業實績的要求、突發狀況下的報備、以及結束營業後的程序。這些都是為了保障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和船舶理貨業的合法營運以及保護公眾利益所設立的規範。 參考資料: 根據商港法第47條的規定,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和船舶理貨業的營業許可證有著明確的管理要求,包括營業開始及結束時限、營業實績的要求、突發狀況的報備程序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營業的合法性和公眾利益的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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