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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48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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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48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如有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等變更,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這表示公司在有任何變更時,都必須向相關機關重新辦理許可證,以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商港法 第4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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