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48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48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如有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等變更,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這表示公司在有任何變更時,都必須向相關機關重新辦理許可證,以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商港法 第4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