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70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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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港法第70條規定了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的違規處罰情形,包括違反第四十八條和違反第五十條的規定,如果在限期內未改善,將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最新修訂的商港法第70條進行逐條釋義,其中第四十八條規定了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許可申請程序,違反者將受到罰鍰處罰。參考資料為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該規定公告申請籌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程序,並訂有相應的許可證核發程序。舉例來說,如果某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未依規定進行許可申請程序,即違反第四十八條,將受到相應的罰鍰處罰。 另外,第五十條則規定了船舶理貨業的許可申請程序和相應的行為規範,違反者也將面臨罰鍰處罰。參考資料為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該規定了船舶理貨業的許可申請核發程序,並對未依法申請許可的行為作出相應處罰。舉例來說,如果某船舶理貨業未合法取得相應許可,即違反第五十條,也將受到罰鍰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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