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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