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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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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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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籌設。
前項申請人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及
核
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未於前項六個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者,其籌設許可應予
廢止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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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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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經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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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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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之管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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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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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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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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