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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商港法 第 6 條

  1. 1.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轉行政院核定
  2. 2.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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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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