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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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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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90415 制定)
國際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交通部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國內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省(市)政府擬訂計畫,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施行。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計畫,國際商港與國內商港之擬訂核定程序,並為便利商港管理與發展起見,港埠區域內之規劃建設計畫,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為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0911213 修正)
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交通部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 二、第三項未修正,項次並順移為第二項。
(1001206 全文修正)
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轉行政院核定。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規定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計畫,國際商港與國內商港之擬訂核定程序,並為便利商港管理與發展起見,港埠區域內之規劃建設計畫,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為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 二、第三項未修正,項次並順移為第二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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