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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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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轉行政院核定
  2. 2.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無法提供正確的釋義。

立法沿革 3

(0690415 制定)

國際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交通部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國內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省(市)政府擬訂計畫,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施行。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計畫,國際商港與國內商港之擬訂核定程序,並為便利商港管理與發展起見,港埠區域內之規劃建設計畫,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為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0911213 修正)

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交通部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   二、第三項未修正,項次並順移為第二項。

(1001206 全文修正)

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轉行政院核定。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690415 制定)

本條規定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計畫,國際商港與國內商港之擬訂核定程序,並為便利商港管理與發展起見,港埠區域內之規劃建設計畫,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為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0911213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   二、第三項未修正,項次並順移為第二項。

(1001206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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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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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6 條規定:「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