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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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 2.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分公司設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亦同。
- 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土地面積之增減,應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與變更對照表(附件六),報請航政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完成變更後三十日內,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 4.前項土地面積增減涉及土地用途或權利變更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並報請航政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 5.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規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在進行組織、名稱、地址、資本額、負責人等方面的變更時,都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航政機關的規定,任何變更都必須及時報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且填妥相應的申請書和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三、五、六、七等。這些程序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貨櫃集散站的經營業變更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能夠得到相應機關的審核和批准。 參考資料: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 範例: 例如,如果貨櫃集散站需要變更土地面積、機具設備、倉庫等,都必須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和變更對照表,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以確保這些變更符合相關規定。
- 業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可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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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