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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1. 貨櫃集散站經營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2.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分公司設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亦同。
  3.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土地面積之增減,應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與變更對照表(附件六),報請航政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完成變更後三十日內,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4. 前項土地面積增減涉及土地用途或權利變更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並報請航政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5.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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