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油輪總噸位在四百噸以上者,不得自船上排洩油或混合物入海。但符合左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在航行途中。 二、自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十二浬以外。 三、流出物之含油量少於百萬分之一百。 四、具有在操作中之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水分離設備、濾油系統或其他裝置。 前項規定於清潔壓艙水、隔離壓艙水或未經稀釋時其含油量未超過百萬分之十五之含油混合物之排洩,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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