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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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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海床、礦床資源之開發、探勘及有關沿岸開採之固定式、可移式鑽探設備及其他平台,除符合左列情形外,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一、裝置有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水分離及供油泥使用之設備。 二、具有油或含油混合物之紀錄。 三、未經稀釋之排洩物,其含油量不超過百萬分之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13條的具體內容。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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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用於海床、礦床資源之開發、探勘及有關沿岸開採之固定式、可移式鑽探設備及其他平台,除符合左列情形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