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液體物質排洩入海後對海洋資源、人類健康、海洋環境之適應性及其他合法使用可能造成損害而必須採取抗污染措施者,依其損害程度之大小所採措施之寬嚴,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其分類標準及物質名稱依附件三及附件四之規定。 (備 註:附件三、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二八) 第 18913-189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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