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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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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有毒液體物質或乙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物、混合物,除符合左列規定外,不得排洩入海: 一、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排洩之程序及安排,均已合於認可之標準,其流出物之排洩率及在船尾跡流處之濃度,不超過百萬分之一。 三、自各艙間及其附屬管路系統中排洩出之物質,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艙容量三千分之一,二者中之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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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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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乙類有毒液體物質或乙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物、混合物,除符合左列規定外,不得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