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船舶:指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之船舶及固定或漂浮於水面之浮體及平臺。 二、油輪:指其貨艙構造主要用於運送散裝液體油類貨物之船舶。如其從事載運之油為原油者,為原油輪。 三、化學液體船:指供裝載有毒液體或有害物質貨物之船舶或部分裝載散裝有毒液體或有害物質貨物之油輪。 四、新船:指自本規則發布施行後安放龍骨或建造已達類似安放龍骨階段或開始重大改裝之船舶。但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依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之規定。 五、現成船:指不屬於新船之船舶。 六、油:指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 七、原油:指產自地下之任何天然液體碳氫混合物。包括經處理適於運輸或已移除、添加分餾物之原油。 八、燃料油:指船舶所載供其主機及副機燃料用之任何油類。 九、含油混合物:指含有油類成份之混合物。 十、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 十一、排洩:指由船舶上排放、溢出、洩漏、傾倒之行為。 十二、油類瞬間排洩率:指任一瞬間以公升計之每小時油類排洩量,除以在該一瞬間之船舶以節計算之速率。 十三、清潔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自前次載運油類或有毒液體物質後,其殘留物經過徹底清洗排洩者。該壓艙水在晴朗之日自靜止之船舶洩入平靜清明之水中時,不致在水面或鄰接之海岸線上造成可見之油跡或有油泥、浮膠狀物集結於水面下或相鄰之海岸線上;或經油類排洩偵測及管制系統排洩時,其流出物之含油量不超過百萬分之十五者。 十四、隔離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與貨油、燃油或有害物質輸送系統安全隔離,僅供裝載壓艙水或不屬於油類或有害物質之船貨者。 十五、液體物質:指在攝氏三十七點八度溫度時,氣化壓力不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之物質。 十六、有毒液體物質:指附件四所列之物質。 十七、污水:指自廁所、盥洗室、醫療處所、藥劑室等之盥洗用具或排水管,或自裝載有動物艙間所排洩之污水或與污水相混之廢水。 十八、垃圾:指船舶在正常操作中經常或定時處理之鮮魚以外之食物、殘湯、剩羹及船舶作業所生之廢棄物。但不包括油、有害物質及污水。 十九、事故:指將有害物質或含有害物質之排洩事件。
根據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2條,對其中的幾個名詞進行釋義: 1. 船舶:根據這條,船舶包括可以在水面或水中航行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漂浮在水面上的浮體和平台。這個定義強調了船舶的可航行性質。 2. 化學液體船:指裝載有毒液體或有害物質貨物的船舶或部分裝載有毒液體或有害物質貨物的油輪。與其他油輪的區別在於其主要貨艙構造用於運送化學液體。 3. 事故:指將有害物質或含有害物質之排洩事件。這個定義針對有害物質的排放事件進行了界定,強調了事故的發生對環境的影響。 這些定義的參考資料來自海水污染管理規則中的相關條文和款項,這些條文和款項具體描述了船舶和相關設施的性質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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