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油輪總噸位在四千噸以上,及新油輪總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其燃油艙內不得裝水壓載。但在非正常或必須裝載大量燃油之情況下,必須在任一燃油艙裝較不潔壓艙水壓載時,其壓載除應使用符合規定之油水分離設備或濾油系統外,並應裝設符合規定之油類偵測管制系統,或應同時裝設符合規定之油水分離設備及有效濾油系統。 前項壓艙水應依本規則規定排入收受設備或海中,並應於油料紀錄簿上記載之。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非油輪總噸位在四千噸以上,及新油輪總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其燃油艙內不得裝水壓載。但在非正常或必須裝載大量燃油之情況下,必須在任一燃油艙裝較不潔壓艙水壓載時,其壓載除應使用符合規定之油水分離設備或濾油系統外,並應裝設符合規定之油類偵測管制系統,或應同時裝設符合規定之油水分離設備及有效濾油系統。在此條例中,提及對非油輪和新油輪的特定大小之船舶在裝載燃油時,對壓艙水的排放和處理有較嚴格的要求。此條例對於海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 "Sea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Regulations",2020年,海事資訊網站 - 根據海事局官方網站資料,船舶壓艙水排放管理規定相關情況,2021年更新 舉例:根據某官方海事資訊網站的資料,某非油輪總噸位在四千噸以上的船舶,在裝載燃油時需要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要求,以確保壓艙水的排放和處理符合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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