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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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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有左列情事之一或可能發生時,該船船長或其他負責人應迅即向商港管理機關提出報告: 一、船舶之安全、海上人命之救助或船舶、船舶設備受損時排洩有害物質者。 二、為防止特殊之污染事故,或為減輕或管制污染所從事科學研究而排洩有害物質者。 前項報告以電報發送者,電信機構應予優先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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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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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船舶有左列情事之一或可能發生時,該船船長或其他負責人應迅即向商港管理機關提出報告: 一、船舶之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