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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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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港區域附近水城及沿岸設置用於海床、礦床資源之開發、探勘及開採之固定或可移式鑽探設備及其他平台,其設置人應備具文書載明左列事項,向商港管理機關登記: 一、登記人名稱住所、及其事務所。 二、設置物之名稱及其用途。 三、設置物之位置及工程概況。 四、設置工程開工及竣工日期。 五、防止海水污染之器材與消耗品之種類及數量。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向商港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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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所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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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在商港區域附近水城及沿岸設置用於海床、礦床資源之開發、探勘及開採之固定或可移式鑽探設備及其他平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