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舶理貨業應依理貨工作申請單、理貨員名冊及派工標準派工作業,如未依規定派工或不能配合棧埠作業要求,棧埠作業機構應即報請商港管理機關處理。 船舶理貨業派工標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同業公會、船務代理業同業公會及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商訂之,並報商港管理機關核備;其未能協商訂定者,由商港管理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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