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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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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之危險物品或與許可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並應先行停止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23條,棧埠作業機構在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若發現未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之危險物品或與許可之資料內容不符,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並應先行停止作業。 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之最新資料,商港法第23條確實規定了對於未經許可之危險物品或與許可資料不符的情況應當停止作業。例如,根據最新的資料,若棧埠作業機構在作業過程中發現未經許可的危險物品存在,依照該法規,應立即請委託人完成相關手續並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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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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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之危險物品或與許可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