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棧埠設施者,商港管理機關以採公開招標為原則。但只有一家參與投標或其他為經營實際需要,得以協議方式辦理。 公私事業機構租賃經營棧埠設施者,得由商港管理機關採公開招標或協議方式辦理。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70條,對於公私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棧埠設施者,商港管理機關以採公開招標為原則。然而,如果只有一家參與投標或出於其他經營實際需要,則可以以協議方式辦理。另外,公私事業機構租賃經營棧埠設施者,可以由商港管理機關採公開招標或協議方式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私事業機構要投資興建經營棧埠設施,根據本條規定,商港管理機關應該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然而,如果只有一家機構參與投標,或者出於其他實際需要,商港管理機關也可以透過協議方式辦理。另外,如果一家機構想租賃經營棧埠設施,則可以由商港管理機關採取公開招標或協議方式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