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事業機構在商港區域內投資興建棧埠設施,由商港管理機關與申請人以訂定契約方式辦理。申請人得使用之年限,由商港管理機關訂定計算公式報請商港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辦理。 商港管理機關與公私事業機構約定投資興建棧埠設施,應由申請人檢具設計圖說、施工計畫、工程預算書,送商港管理機關認可。竣工後應將設計圖、變更設計圖、竣工圖底圖、決算書、竣工報告、驗收合格報告等資料送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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