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對承攬裝卸之貨物,應與棧埠作業機構或委託人訂定裝卸契約,並將其定型化契約範本送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前項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92 條規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對承攬裝卸之貨物,應與棧埠作業機構或委託人訂定裝卸契約,並將其定型化契約範本送商港管理機關備查。此條規定了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在處理裝卸之貨物時,需和棧埠作業機構或委託人訂定裝卸契約,並提交定型化契約範本交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在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進行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這表示在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進行裝卸作業前後,需提交裝卸載貨艙單和相關資料,並向商港管理機關報備。這樣可確保作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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