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稅捐機關核定營業額文件影本,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97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稅捐機關核定營業額文件影本,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商港法第二十三條之一 根據商港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在商港區域內經營時,應先取得商港管理機關核發的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想在商港區域內從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务,就必须先取得商港管理機關核發的许可证才能开始经营。 以上是我目前所知道的法律解釋,至於更詳細的法律解釋可能需要查閱更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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