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查封滯留港內之船舶,於撤銷查封或拍賣手續完成後,應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期限內出港或移至港外錨泊,逾期仍不出港者,得逕行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根據商港法第 12 條的規定,經法院查封滯留港內的船舶,當撤銷查封或拍賣手續完成後,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出港或移至港外錨泊,若逾期仍不出港,船舶所有人就得自行負擔進行移泊的費用。這裡的「船舶所有人」指的是船舶的實際所有人,即需要負起相關的責任。 舉例來說,就曾經有一艘船舶在某個商港被法院查封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拍賣手續,但船舶所有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內進行出港或移泊,導致船舶被逕行移泊的費用最後是由該船舶的實際所有人自行負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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