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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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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港區內停泊作業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將聯絡地址向停泊港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登記,依指定之船席停泊,並加強安全措施。
  2. 2.船舶超過准之滯港期限,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非作業船舶在港口停泊時,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需向停泊港口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登記聯絡地址,並且需依照指定的船席停泊,并加強安全措施。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停泊船舶的安全,同時確保有需要時可以聯絡到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 2. 依照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如果船舶超過核准的滯港期限,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權指定地點要求船舶移泊或疏散至其他地方停泊,如果船舶未依規定移泊,這些機構就有權進行逕行移泊,並且船舶所有人需負擔移泊費用。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管理港口內的船舶停泊,確保港口內的船舶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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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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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港區內停泊非作業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將聯絡地址向停泊港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