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非作業船舶在港口停泊時,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需向停泊港口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登記聯絡地址,並且需依照指定的船席停泊,并加強安全措施。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停泊船舶的安全,同時確保有需要時可以聯絡到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 2. 依照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如果船舶超過核准的滯港期限,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權指定地點要求船舶移泊或疏散至其他地方停泊,如果船舶未依規定移泊,這些機構就有權進行逕行移泊,並且船舶所有人需負擔移泊費用。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管理港口內的船舶停泊,確保港口內的船舶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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