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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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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二小時,或裝卸完畢二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營運船舶因加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修理等之原因消失超過二小時尚未出港,致影響船席調配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通知移泊,拒絕移泊時得逕行移泊。其應付之費用或發生之損害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責。
  2. 2.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需自行移泊船舶者,應先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同意,始得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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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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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二小時,或裝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