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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於進港前或商港區域內,如遇所載危險物品洩漏或事故,且有危害海洋及環境污染、人身傷害、貨物爆炸、起火等影響港區安全之虞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應優先於船上進行必要處置。
  2.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辦理止漏、換櫃、換艙、轉艙、貨物卸船或駛離港區等必要處置。
  3. 因前項應變處置所衍生之費用,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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