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9-1 條的規定,船舶在進港前或商港區域內遇到危險物品洩漏或事故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相關機關,並優先進行必要的處置。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在必要時有權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進行止漏、換櫃、換艙、轉艙、貨物卸船或離港等處置。而由此應變處置所產生的費用則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負擔。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商港法第十七條定義的相關內容,例如漁港區域內沈船或物資的處理,以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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