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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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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於進港前或商港區域內,如遇所載危險物品洩漏或事故,且有危害海洋及環境污染、人身傷害、貨物爆炸、起火等影響港區安全之虞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應優先於船上進行必要處置。
  2. 2.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辦理止漏、換櫃、換艙、轉艙、貨物卸船或駛離港區等必要處置。
  3. 3.因前項應變處置所衍生之費用,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9-1 條的規定,船舶在進港前或商港區域內遇到危險物品洩漏或事故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相關機關,並優先進行必要的處置。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在必要時有權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進行止漏、換櫃、換艙、轉艙、貨物卸船或離港等處置。而由此應變處置所產生的費用則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負擔。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商港法第十七條定義的相關內容,例如漁港區域內沈船或物資的處理,以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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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9-1 條規定:「船舶於進港前或商港區域內,如遇所載危險物品洩漏或事故,且有危害海洋及環境污染、人身傷害、貨物爆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