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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在港內應緩輪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及其他水上或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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