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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停航船舶留值船員,應將船舶狀況、氣象及臨時事故等分別詳實記載於航海及輪機日誌內,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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