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航船舶留值船員,應將船舶狀況、氣象及臨時事故等分別詳實記載於航海及輪機日誌內,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抽查之。
從現有資料無法分析清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一條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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