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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停航船舶遇有颱風、惡劣天氣受劇烈震動或移動船位後,由船方督導船長督率留值船員施行全船詳細檢查,並作成書面報告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證,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並要求船長採取回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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