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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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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出商港管制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均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發港區通行證件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2. 2.船員及隨船人員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進出商港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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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進出商港管制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均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