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出商港管制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均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發港區通行證件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2. 船員及隨船人員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進出商港管制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