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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船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作業船、交通船、觀光客船,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其艘數得視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2. 前項船舶汰舊換新者,其舊船應予拆解或運離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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