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9條,該條規定了公務船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的相關規定。首先,未經特定機關同意,這些船舶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並且其艘數可能會受到限制。其次,船舶汰舊換新時,舊船應予拆解或運離港區。 參考資料:依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來解釋此法條。例如,裁判要旨中提到船舶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需要經過特定機關的同意,這符合了該法條中的規定。另外,提到舊船應予拆解或運離港區的部分也與該法條的內容相符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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