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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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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作業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超出許可營業工作範圍。 二、妨害港區秩序。 三、私自頂讓或轉借營業許可證、通行證。 四、僱用未經許可從業人員。 五、受處分停業期間,進入港區繼續營業。 六、作業污染港區或造成髒亂。 七、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報經航港局公告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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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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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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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港區作業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超出許可營業工作範圍。 二、妨害港區秩序。 三、私自頂讓或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