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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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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從事下列作業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進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切。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妨礙船舶航行及港埠作業設施。 七、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 八、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報經航港局公告妨害商港設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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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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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港區從事下列作業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