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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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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止裝卸搬運貨物: 一、違禁物品。 二、未辦妥海關准單手續。 三、委託貨物項目或噸位與實際不符。 四、有妨害安全之虞。 五、除另有約定者外,未依規定預付或積欠棧埠費用。 六、未依規定標明標識。 七、委託人未能提供貨物件數、重量噸、尺碼噸或其他有關作業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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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搬運名詞
  • 違禁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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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止裝卸搬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