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內之船舶裝卸貨物、拆解船舶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作業時,應將油料、廢水、廢棄物及垃圾等清除,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不清除者,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代為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根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規定,港區內進行船舶裝卸貨物、拆解船舶等作業時,必須清除油料、廢水、廢棄物和垃圾等,不得遺留或排放在港區。如果未清除,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可以代為清除,費用則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與此相關的案例是,在船舶裝卸業務中,如果沈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未於主管機關公告或通知之限期內打撈清除,且造成危害進出航行、停泊的情況,主管機關得視同廢棄物逕予處理,相關費用由所有人負擔。這個案例顯示了船舶作業中未清除沈船或污染物可能會產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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