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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除貨櫃船外之船舶靠泊船席時,船艏應朝向港外方向,並不得下錨。但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所定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或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時,應於靠妥後立即將錨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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