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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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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載運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填具下列事項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方得作業: 一、危險物品之分類、聯合國編號、品名、性質、數量及裝卸應注意事項。 二、委託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姓名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 五、其他應載明事項。
  2. 2.前項船舶如該航次航行時間未滿二十四小時,應於到港前五小時完成前項所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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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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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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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載運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填具下列事項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