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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之危險物品或與同意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由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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