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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油輪裝卸油料,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地點作業。作業時應圍設攔油索或攔阻油污設施並備妥滅火設施,如有溢漏應即予清除,並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2. 油輪裝卸油料、加裝壓艙水、盤艙完畢接管拆開後,應即儘速離開碼頭出港,或在指定地點停泊。
  3. 其他船舶加油時,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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