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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
第 二 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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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輪裝卸油料,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地點作業。作業時應圍設攔油索或攔阻油污設施並備妥滅火設施,如有溢漏應即予清除,並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油輪裝卸油料、加裝壓艙水、盤艙完畢接管拆開後,應即儘速離開碼頭出港,或在指定地點停泊。
其他船舶加油時,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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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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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入出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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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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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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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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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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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遇難或避難船舶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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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船舶修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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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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