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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入港修理之油輪,應先清除油氣,並檢具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交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始得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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